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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国家标准”,我国现行政策对电子烟的限制性规定

更新时间:2020-08-24

2019年可以称之为“电子烟元年”,因为这一年电子烟这个词被新闻媒体频频提及,也正因为是这样这个早在欧美日韩等国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市场的行业首次走近了国内大众的视野。而新事物的诞生往往伴随着阵痛。

2019年3月,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国内部分无良厂商制作的劣质电子烟存在电子烟烟液尼古丁含量标识不规范及尼古丁含量严重超标的问题,对于使用者有极大的健康隐患,并可能诱导原先不吸烟者使用电子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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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本来对国内电子烟市场持乐观态度的大众也开始呼吁对电子烟的监管和规范,并且这样的呼声日渐高涨。

针对这样那样的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1、《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故杭州市明确将电子烟与一般烟草纳入统一控烟管控。

2、《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并未明确“吸烟”或“烟草”的定义包含电子烟。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高铁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属于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等将予以“责令改正”和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虽未明确电子烟是否属于吸烟行为,但因烟雾将触发车内烟雾报警器,引发车辆停驶等严重问题,故高铁已在行驶过程中的车厢中反复播放“不得使用电子雾化烟”的提示。

4、对于是否能够携带电子烟器具乘坐民航客机的问题。

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乘机的充电设备必须是个人自用性质;乘机时,充电设备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飞行中不得充电。同时不大于100ml的烟油也是允许随身携带登机的。

5、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明确各市场主体、电商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对其的监管力度等同于烟草及酒精制品。

6、2019年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其中明确指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人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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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电子烟行业开始逐渐规范,一些用心做好烟的佼佼者也开始崭露头角,“福雾”就是其中之一,在严格遵循我国现行的电子烟新规之下,更是完全将国家之政策完美融入到了福雾的产品理念中——“我们只服务于烟民”一句言简意赅的话足以体现福雾的匠心精神。在追求质量的同时更是探索液体烟草的领军人物,如果你也是烟民,不妨来体验一下不一样的“有福之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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